[流言板]足协评议:蓉城vs河南漏判阿奇姆彭手球,应判罚点球
作者:  |  字数:2662  |  更新时间:2025-11-06 22:22 全文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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虎扑11月06日讯 中国足协发布了新一期裁判评议,其中有两条有关成都蓉城不敌河南队的议蓉比赛。

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29轮,南漏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。判阿彭手判罚比赛第15分钟,奇姆球双方队员在河南队罚球区附近争抢头球后,点球裁判员判河南队队员手球犯规,板足随后成都蓉城进球。协评裁判员判进球无效,议蓉由成都蓉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南漏VAR未介入。判阿彭手判罚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裁判员鸣哨时间晚于本方射门时间,奇姆球应判进球有效。点球

对于此判例,板足评议组一致认为:在双方队员争抢头球时,成都蓉城队队员率先起跳并争抢到头球,其手臂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不构成犯规。之后球接触了河南俱乐部队员张开并高于肩部的手臂,应视为手球犯规,但随即成都蓉城队获得了很好的射门得分机会,此时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,使比赛继续进行,不应判罚手球犯规。此判例中,裁判员在进球前已经鸣哨停止比赛,不能再判进球有效,因此做出了由成都蓉城踢任意球恢复比赛的决定。另外,此情况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介入原则,因此VAR无法介入。此球评议组认定为裁判员判罚决定错误,VAR不介入正确。

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29轮,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。比赛第48分钟,成都蓉城队传中,球疑似接触河南俱乐部11号队员臂部,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,VAR未介入。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1号手球犯规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成都蓉城队传中时,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从身体背后的位置,向球运行的方向移动至非自然位置,且从现有视频画面中判断,球接触了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,因此应视为手球犯规,并判罚球点球。VAR应介入。裁判员决定错误,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。VAR未介入错误。

虎扑11月06日讯 中国足协发布了新一期裁判评议,其中有两条有关成都蓉城不敌河南队的比赛。

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29轮,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。比赛第15分钟,双方队员在河南队罚球区附近争抢头球后,裁判员判河南队队员手球犯规,随后成都蓉城进球。裁判员判进球无效,由成都蓉城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,VAR未介入。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裁判员鸣哨时间晚于本方射门时间,应判进球有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在双方队员争抢头球时,成都蓉城队队员率先起跳并争抢到头球,其手臂与对方队员的接触不构成犯规。之后球接触了河南俱乐部队员张开并高于肩部的手臂,应视为手球犯规,但随即成都蓉城队获得了很好的射门得分机会,此时裁判员应掌握有利条款,使比赛继续进行,不应判罚手球犯规。此判例中,裁判员在进球前已经鸣哨停止比赛,不能再判进球有效,因此做出了由成都蓉城踢任意球恢复比赛的决定。另外,此情况不符合规则规定的介入原则,因此VAR无法介入。此球评议组认定为裁判员判罚决定错误,VAR不介入正确。

判例二:中超联赛第29轮,成都蓉城VS河南俱乐部。比赛第48分钟,成都蓉城队传中,球疑似接触河南俱乐部11号队员臂部,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,VAR未介入。

成都蓉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1号手球犯规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成都蓉城队传中时,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从身体背后的位置,向球运行的方向移动至非自然位置,且从现有视频画面中判断,球接触了河南俱乐部11号手臂,因此应视为手球犯规,并判罚球点球。VAR应介入。裁判员决定错误,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。VAR未介入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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