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满清八延续奴隶制度
1、算不算文入关前(1616-1644),倒退满清的清朝奴隶制度以“托克索庄园阿哈制”为核心,奴隶(阿哈)主要来源于战争掳掠(对明朝边境、算不算文蒙古、倒退朝鲜的清朝征战)、罪犯籍没家属及债务抵押。算不算文阿哈被满洲贵族视为“会说话的倒退工具”,无任何人身自由,清朝需佩戴铁制项圈标识身份,算不算文承担庄园农耕、倒退畜牧及家庭杂役,清朝主人可随意买卖、算不算文馈赠甚至杀戮。倒退清廷通过《逃人法》严控逃亡,窝藏逃人者将被连坐诛杀,刑罚极其严苛。预估约150万(保守估计)。
2、入关后(1644-1795年)之后,则衍生出“包衣阿哈”体系,分为上三旗包衣(隶属皇室,可参与宫廷事务或担任内务府官职。包衣的世代为奴,奴籍事世袭,即便身居高位仍需对主子自称“奴才”,婚姻、职业均受主子掌控,主人犯罪时下属的包衣需连带受罚,甚至被没入“辛者库”服苦役。康乾时期,全国八旗系统官私奴婢估计200万人(含皇室生产奴隶1万人、各级王公贵族合法蓄奴累计50万人、民间八旗子弟蓄奴149万人)。
3、投充蓄奴制度:清廷推行“投充法”,以圈占汉地土地为前提,强迫失去土地的汉族农民“自愿”依附旗人成为农奴,“带地投充”者需将土地与劳动力一并上交,实质为终身奴役。可统计数字为500万户,约2500万人。
二、民间蓄奴
官员、富豪、乡绅通过购买、典卖、抵押等方式蓄养奴婢,用于家庭服役、商业经营或生产劳动。该制度覆盖范围依旧巨大,康熙年间全国民间奴仆估计150万人;乾隆至道光年间达鼎盛,全国民间的奴婢估计200万人。
三、边疆地区奴隶制度
1、西藏农奴制
西藏地区的奴隶制是以三大领主(官家、贵族、寺庙上层僧侣)为核心,占有全部土地与生产资料,奴役群体分“差巴”(领种份地的农奴)、“堆穷”(无地农奴)和“朗生”(世代家奴)等三类。清代西藏总人口约150万,95%以上为农奴和奴隶,估计142万人(含朗生7.5万人、差巴100万人、堆穷34.5万人)。
2、新疆伯克制度下的农奴制
南疆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度,伯克(地方官员)与贵族为领主,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,需为领主服无偿劳役(如耕种、放牧、修建工程),丧失土地者沦为雇工,实质为农奴。据统计,道光年间新疆总人口约150万,维吾尔族占80%以上,农奴和依附人口估计100万人(每户需提供2-4名劳动力为领主服役)。
3、蒙古地区牧奴制
蒙古地区的奴隶制同样盛行,蒙古地区的奴隶制以蒙古王公、贵族为领主,牧民(“阿拉特”)依附于领主,承担放牧、服役、纳税等义务;丧失人身自由者为“哈喇昆”(黑民,世代牧奴),此外还有陪嫁奴隶、战俘奴隶等附属群体。末时期估算,外蒙古地区人口约64万,70%为牧奴,估计45万人;内蒙古地区牧奴数量与外蒙古相当,估计45万人;蒙古地区牧奴总计估计90万人。
4、西南土司奴隶制度
云贵川等地土司“世长其民,世领其地”,对“土民”有生杀予夺之权,土民需为土司服劳役、纳贡赋,甚至承担殉葬等野蛮义务。各地世袭的土司通过家族世袭掌控土民,形成“主仆名分已定,百年不可更改”的固化奴役关系。据估计,中满清一朝,西南土司辖区总人口约800万,受土司直接奴役的土民估计200万人(四川、云南、贵州各约60万、80万、60万)。
四、特殊形式奴隶制度
除上述核心类型外,满清还存在多种特殊奴隶制形态,覆盖战争战俘、司法罪犯、债务缠身者及晚清华工等群体,奴役形式兼具临时性与长期性。简直是吧奴隶制玩出了花。
1、战俘奴隶(1644-1795年)
在平定三藩之乱、准噶尔叛乱、大小和卓叛乱等大大小小乱七八糟的战争中,大量敌方军民被掳为奴,或赏赐给旗人充当奴婢,或流放边疆服苦役。战俘奴隶多被分配至官庄、矿山或贵族府中,承担最繁重劳动,死亡率极高,且子孙常被世袭为奴。仅准噶尔部叛乱平定后,约60万人被屠杀或沦为奴隶;三藩之乱后,战俘奴隶估计50万人;各类战争战俘奴隶总计估计110万人,具体多少因为满清档案的有意遮蔽已经无法计算。
2、罪犯奴隶
满清朝廷的法律规定,犯了谋反、大逆等重罪者,家属可被“籍没为奴”;普通罪犯可被“发遣黑龙江为奴”“发遣新疆为奴”,终身服苦役。这些罪犯奴隶被称为“给披甲人为奴”,需要在极寒或极苦环境下劳作,而其中的女性更是经常遭遇性剥削,实际存活率不足40%;八旗贵族犯罪后,家属也可能被没入辛者库为奴,戴罪服役。康乾时期每年“籍没为奴”及发遣为奴的罪犯及家属约1万人,在有清一代累计估计人数在100万人左右。
3、债务奴隶
在满清时期,大量贫困农民、手工业者因为极为沉重的负债无法偿还,不得不选择将妻子儿女典卖或抵押给债主为奴,形成大范围的“典妻鬻子”现象,其中以华北、江南、徽赣地区尤为普遍。典卖者需签订契约,期限内人身归债主所有,期满若无法赎回则终身为奴;部分地区还存在着“侍雇”形式,家族世代为债主服役抵偿债务。每年因债务沦为奴隶的人口约1万人,累计估计100万人(含典妻、鬻子及抵押为奴者)。
4、晚清华工奴隶制(1860-1912年)
在1860年《北京条约》签订后,清廷将华工出洋“合法化”,实质为由满清官方主导跨国奴隶贸易,以此镇压东南两广福建地区的反抗运动,同时抽取抽成补充朝廷税收。华工被“客头”(人贩子)诱拐、掳掠后,关进“猪仔馆”囚禁,再乘坐“浮动地狱”般的苦力船赴海外,途中死亡率超15%;抵达后被公开拍卖给种植园主、矿主,每天劳动14-16小时,受酷刑虐待,古巴华工在契约期内死亡率高达75%,秘鲁的华工死亡率超90%。清廷为海外华工奴隶贸易大开绿灯,大量地方官员参与其中,甚至军队及水师也有其份。清廷对海外华工苦难漠不关心,甚至镇压反抗的华工。据估计,在1860-1912年间,被贩卖至海外的华工保守估计500万人(90%来自广东、福建);仅澳门一地就有350家“猪仔馆”,4万人从事华工贩卖;1847-1874年运往古巴的14.3万华工中,途中死亡1.7万人。
以上等等清朝又通过文字狱压制思想,焚书改书来修改历史,仅乾隆时期销毁的书籍数量约为538种、13,862卷从此华夏积累的数千年文化彻底断层
一、满清八延续奴隶制度
1、入关前(1616-1644),满清的奴隶制度以“托克索庄园阿哈制”为核心,奴隶(阿哈)主要来源于战争掳掠(对明朝边境、蒙古、朝鲜的征战)、罪犯籍没家属及债务抵押。阿哈被满洲贵族视为“会说话的工具”,无任何人身自由,需佩戴铁制项圈标识身份,承担庄园农耕、畜牧及家庭杂役,主人可随意买卖、馈赠甚至杀戮。清廷通过《逃人法》严控逃亡,窝藏逃人者将被连坐诛杀,刑罚极其严苛。预估约150万(保守估计)。
2、入关后(1644-1795年)之后,则衍生出“包衣阿哈”体系,分为上三旗包衣(隶属皇室,可参与宫廷事务或担任内务府官职。包衣的世代为奴,奴籍事世袭,即便身居高位仍需对主子自称“奴才”,婚姻、职业均受主子掌控,主人犯罪时下属的包衣需连带受罚,甚至被没入“辛者库”服苦役。康乾时期,全国八旗系统官私奴婢估计200万人(含皇室生产奴隶1万人、各级王公贵族合法蓄奴累计50万人、民间八旗子弟蓄奴149万人)。
3、投充蓄奴制度:清廷推行“投充法”,以圈占汉地土地为前提,强迫失去土地的汉族农民“自愿”依附旗人成为农奴,“带地投充”者需将土地与劳动力一并上交,实质为终身奴役。可统计数字为500万户,约2500万人。
二、民间蓄奴
官员、富豪、乡绅通过购买、典卖、抵押等方式蓄养奴婢,用于家庭服役、商业经营或生产劳动。该制度覆盖范围依旧巨大,康熙年间全国民间奴仆估计150万人;乾隆至道光年间达鼎盛,全国民间的奴婢估计200万人。
三、边疆地区奴隶制度
1、西藏农奴制
西藏地区的奴隶制是以三大领主(官家、贵族、寺庙上层僧侣)为核心,占有全部土地与生产资料,奴役群体分“差巴”(领种份地的农奴)、“堆穷”(无地农奴)和“朗生”(世代家奴)等三类。清代西藏总人口约150万,95%以上为农奴和奴隶,估计142万人(含朗生7.5万人、差巴100万人、堆穷34.5万人)。
2、新疆伯克制度下的农奴制
南疆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伯克制度,伯克(地方官员)与贵族为领主,农民被固定在土地上,需为领主服无偿劳役(如耕种、放牧、修建工程),丧失土地者沦为雇工,实质为农奴。据统计,道光年间新疆总人口约150万,维吾尔族占80%以上,农奴和依附人口估计100万人(每户需提供2-4名劳动力为领主服役)。
3、蒙古地区牧奴制
蒙古地区的奴隶制同样盛行,蒙古地区的奴隶制以蒙古王公、贵族为领主,牧民(“阿拉特”)依附于领主,承担放牧、服役、纳税等义务;丧失人身自由者为“哈喇昆”(黑民,世代牧奴),此外还有陪嫁奴隶、战俘奴隶等附属群体。末时期估算,外蒙古地区人口约64万,70%为牧奴,估计45万人;内蒙古地区牧奴数量与外蒙古相当,估计45万人;蒙古地区牧奴总计估计90万人。
4、西南土司奴隶制度
云贵川等地土司“世长其民,世领其地”,对“土民”有生杀予夺之权,土民需为土司服劳役、纳贡赋,甚至承担殉葬等野蛮义务。各地世袭的土司通过家族世袭掌控土民,形成“主仆名分已定,百年不可更改”的固化奴役关系。据估计,中满清一朝,西南土司辖区总人口约800万,受土司直接奴役的土民估计200万人(四川、云南、贵州各约60万、80万、60万)。
四、特殊形式奴隶制度
除上述核心类型外,满清还存在多种特殊奴隶制形态,覆盖战争战俘、司法罪犯、债务缠身者及晚清华工等群体,奴役形式兼具临时性与长期性。简直是吧奴隶制玩出了花。
1、战俘奴隶(1644-1795年)
在平定三藩之乱、准噶尔叛乱、大小和卓叛乱等大大小小乱七八糟的战争中,大量敌方军民被掳为奴,或赏赐给旗人充当奴婢,或流放边疆服苦役。战俘奴隶多被分配至官庄、矿山或贵族府中,承担最繁重劳动,死亡率极高,且子孙常被世袭为奴。仅准噶尔部叛乱平定后,约60万人被屠杀或沦为奴隶;三藩之乱后,战俘奴隶估计50万人;各类战争战俘奴隶总计估计110万人,具体多少因为满清档案的有意遮蔽已经无法计算。
2、罪犯奴隶
满清朝廷的法律规定,犯了谋反、大逆等重罪者,家属可被“籍没为奴”;普通罪犯可被“发遣黑龙江为奴”“发遣新疆为奴”,终身服苦役。这些罪犯奴隶被称为“给披甲人为奴”,需要在极寒或极苦环境下劳作,而其中的女性更是经常遭遇性剥削,实际存活率不足40%;八旗贵族犯罪后,家属也可能被没入辛者库为奴,戴罪服役。康乾时期每年“籍没为奴”及发遣为奴的罪犯及家属约1万人,在有清一代累计估计人数在100万人左右。
3、债务奴隶
在满清时期,大量贫困农民、手工业者因为极为沉重的负债无法偿还,不得不选择将妻子儿女典卖或抵押给债主为奴,形成大范围的“典妻鬻子”现象,其中以华北、江南、徽赣地区尤为普遍。典卖者需签订契约,期限内人身归债主所有,期满若无法赎回则终身为奴;部分地区还存在着“侍雇”形式,家族世代为债主服役抵偿债务。每年因债务沦为奴隶的人口约1万人,累计估计100万人(含典妻、鬻子及抵押为奴者)。
4、晚清华工奴隶制(1860-1912年)
在1860年《北京条约》签订后,清廷将华工出洋“合法化”,实质为由满清官方主导跨国奴隶贸易,以此镇压东南两广福建地区的反抗运动,同时抽取抽成补充朝廷税收。华工被“客头”(人贩子)诱拐、掳掠后,关进“猪仔馆”囚禁,再乘坐“浮动地狱”般的苦力船赴海外,途中死亡率超15%;抵达后被公开拍卖给种植园主、矿主,每天劳动14-16小时,受酷刑虐待,古巴华工在契约期内死亡率高达75%,秘鲁的华工死亡率超90%。清廷为海外华工奴隶贸易大开绿灯,大量地方官员参与其中,甚至军队及水师也有其份。清廷对海外华工苦难漠不关心,甚至镇压反抗的华工。据估计,在1860-1912年间,被贩卖至海外的华工保守估计500万人(90%来自广东、福建);仅澳门一地就有350家“猪仔馆”,4万人从事华工贩卖;1847-1874年运往古巴的14.3万华工中,途中死亡1.7万人。
以上等等清朝又通过文字狱压制思想,焚书改书来修改历史,仅乾隆时期销毁的书籍数量约为538种、13,862卷从此华夏积累的数千年文化彻底断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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